丹麦政府历来把职业教育视为国家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将职业教育作为一项政治目标对其进行改革。2006年,丹麦政府实施第三次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了职业教育体制的灵活性和全纳性,对职教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丹麦以发展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为主,主要机构是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对职教师资的基本要求是:完成了第三级职业教育、具备了专业技能并拥有5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丹麦职教师资培训采取附加培训方式,即在专业技能经验的基础上,补充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使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合格的职教师资。丹麦教育部要求新教师具备一定的专业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在指定培训机构进行全日制的脱产学习,课程内容为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后将取得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凭此资格可以上岗执教。
教师培训课程在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进行,包括14周的理论学习和4周的在职培训,理论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法、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实践培训是在职业学校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上课,指导的内容涉及教学的各个环节及学生的教育和辅导。整个培训期间学习者也作为职业学校的教师工作,但只有在培训结束取得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后才是正式的教师。丹麦政府认识到教师在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要求所有在职教师必须同时是教授者、指导者和学习者,并且还应具备个别化教学的能力,使他们成为既能教授理论课,又能指导学生实训的“双师型”教师。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职教教师有两种继续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即教师参加教育部的职业教育研究和开发项目,这在丹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师资培训手段,不仅能促进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而且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外部培训即教师参加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学文凭课程或中心下属各部的教育指导咨询培训课程,从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最近几年,丹麦许多大企业开始为企业内培训者(教师)组织培训课程,职业学校和劳动力培训中心也为企业内的培训者开设短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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